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3民初3384号
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苏州南路18号16号楼106号1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6913985L。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刚,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平度市引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92668A。
法定代表人:李京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杰,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信息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引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引黄济青建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华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刚,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测绘费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进行古岘林场地形测绘,原告测绘完成后将测绘成果交付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测绘费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该费用至今未付。
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不真实,是平度市古岘镇政府委托原告对被告租赁平度市古岘镇政府的林场进行测绘,当时约定由租赁方即被告付款。2、当时约定原告测绘的结果必须经平度市古岘镇政府盖章确认,但是原告并未按照约定提供测绘结果。3、欠条确实是被告出具的,但被告认为付款的前提是原告提供经平度市古岘镇镇政府盖章确认的测绘结果。综上,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经平度市古岘镇政府盖章确认的测绘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振华信息公司提供平度市古岘镇万亩林场平面图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测绘并作出平面图;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7000元。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质证称,对平面图和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约定测绘平面图须经古岘镇政府盖章确认,平面图未经盖章确认。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2月3日,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出具欠条称,欠古岘林场测绘费7000元。原告振华信息公司已完成平度市古岘镇万亩林场测绘工作,并作出平面图。
本院认为,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对欠原告振华信息公司测绘费7000元无异议,原告振华信息公司已向其提供测绘结果,本院视为双方服务合同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测绘结果,完成服务合同义务,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给付测绘费的义务。被告引黄济青建筑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振华信息公司约定测绘结果须经平度市古岘镇政府盖章确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振华信息公司持被告出具测绘费欠条主张其给付测绘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度市引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测绘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度市引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俊卿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