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2民初2142号
原告:蒋某,男,1966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某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2.20元,减半收取计1,686.1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