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2825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宣恩县某某局,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县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4)鄂28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1608600元,其在本案中的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宣恩县某某局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50万元的欠款义务,后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