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01民终3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孔雀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孔雀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都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赛场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雀都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博赛场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孔雀都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博赛场地公司主张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博赛场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欠其408,000元;2.一审对违约金81,600元的判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违约金明显偏高,应予驳回;3.博赛场地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以上事实,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博赛场地公司辩称,违约金在工程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未付工程款则应当按照所欠工程款的5‰赔偿给我方,且约定因债权而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对方应当负担,一审我方已对违约金酌减,数额也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博赛场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孔雀都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08,000元;2.判令孔雀都城公司支付违约金81,600元;3.判令孔雀都城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博赛场地公司为孔雀都城公司装修孔雀大厦及酒店式公寓。2016年3月8日,双方签订《工程付款协议》,确认孔雀都城公司欠博赛场地公司工程款3,688,000元,约定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双方同时约定,如孔雀都城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款,孔雀都城公司应当每日按照所欠工程款的5‰赔偿博赛场地公司违约金,博赛场地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孔雀都城公司承担。至今,孔雀都城公司尚欠博赛场地公司工程款408000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孔雀都城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庭审中孔雀都城公司辩称2018年8月股东发生了变更,对前期装修费用不清楚,但其对《工程付款协议》上被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认可,股东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债务的承担,故对于孔雀都城公司该辩称不予采信,孔雀都城公司应按照《工程付款协议》上所载明的数额向博赛场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孔雀都城公司另又主张已超付工程款,其依据为记帐内容及发票,但其未能提供付款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博赛场地公司自认孔雀都城公司尚欠408,000元工程款未付,故孔雀都城公司应向博赛场地公司支付工程款408,000元。关于博赛场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孔雀都城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每日按照所欠工程款的5‰赔偿违约金,博赛场地公司将违约金调整为欠付款项的20%,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赛场地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孔雀都城公司承担,孔雀都城公司对律师费票据真实性也表示认可,博赛场地公司主张的26,000元律师费未超出规定,遂判决:一、新疆孔雀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8,000元;二、新疆孔雀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1,600元(408,000元×20%);三、新疆孔雀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6,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2016年3月8日博赛场地公司与孔雀都城公司签订的《工程付款协议》是双方针对涉案装修工程的工程款达成的支付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该协议约定孔雀都城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博赛场地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自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孔雀都城公司现尚欠付工程款408,000元,博赛场地公司要求孔雀都城公司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孔雀都城公司表求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本院认为,根据《工程付款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如甲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所欠工程款的5‰(千分之五)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及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孔雀都城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博赛场地公司根据《工程付款协议》向孔雀都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孔雀都城公司就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上诉意见,不能说明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博赛场地公司现主张孔雀都城公司按照欠付工程款的20%支付违约金,已对双方《工程付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了调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孔雀都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上诉人孔雀都城公司己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