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289号
原告卞勇,男,生于1971年5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被告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4831969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克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卞勇与被告武汉博赛场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卞勇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卞勇撤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卞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