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新邵县林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2民初3375号 原告:新邵县林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土桥村一组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住所地新邵县小塘镇小塘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邵县林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新邵县林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邵县林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