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11民初1308号 申请人: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龙寺镇二居民委员会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名下的存款141542.6元,并以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投的保险金额为141542.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1542.6元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开始计算)。 财产保全费1227.71元,由申请人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