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11民初1308号之二
原告: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回龙寺镇二居民委员会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广东环油中沥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