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姣、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姣,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原异议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复议申请人**姣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回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姣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在10日内共同偿还**姣借款195万元及利息,共计248.6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隆回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6)湘0524执1330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应付给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应由***领取的在S219隆回县xx至xx公路A3标段工程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并向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裁定书内容协助执行。异议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与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取得S219线隆回县xx至xx公路建设工程A3合同路段施工承包权。2013年8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及***签订了S219线隆回县xx至xx公路A3标段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协议,异议人出让工程施工管理权,***承担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因***无施工资质,挂靠在异议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该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后因工程进度滞后,隆回县金六公路建设指挥部于2015年9月8日向异议人发出《关于责成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重组xx公路A3标段建设人员的函》,要求异议人全盘接手A3标段项目,重组项目部建设人员,确保如期优质完成施工任务。异议人收到《函》后即行整改,****为新的负责人,组织施工。现已完工,但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均未完成A3合同路段工程结算。 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借贷法律关系,与异议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存在工程合同关系,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在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未进行合同结算前,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涉案工程发包人应当支付给异议人的可得收益采取冻结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突破了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执行行为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湘0524执1330号之八执行裁定。” 复议申请人**姣称,一、被执行人***系xx公路A3合同段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有权获得承包工程款;二、复议申请人**姣借给被执行人***的款项是用于该承包工程,并以工程款作为还款来源;三、异议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请求撤销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7号执行裁定,裁定隆回县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实际施工人***在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的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7号执行裁定; 2、发回隆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