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复4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异议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回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隆回县交通运输局应付给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由***实际施工的在S219线隆回县xx至xx公路工程A3标段和对隆回县交通运输局应付给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由***实际施工的在S219线隆回县金石桥至六都寨公路工程A4标段工程款中的4989820.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该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在五日内偿还***借款212万元及利息,共计487.11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与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取得S219线隆回县xx至xx公路建设工程A3合同路段施工承包权。2013年8月,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及***签订了S219线隆回县xx至xx公路A3标段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协议,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出让工程施工管理权,***承担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因***无施工资质,挂靠在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该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后因工程进度滞后,隆回县金六公路建设指挥部于2015年9月8日向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责成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重组xxA3标段建设人员的函》,要求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全盘接手A3标段项目,重组项目部建设人员,确保如期优质完成施工任务。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函》后即行整改,****为新的负责人,组织施工。现已完工,但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完成A3合同路段工程结算。 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借贷法律关系,与异议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工程合同关系,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在***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合同结算前,本院对涉案工程发包人应当支付给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可得收益采取冻结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执行行为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湘0524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 ***复议称,1、请求撤销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2、请求裁定隆回县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在隆回县公益性公路建设公司的公程款。事实和理由:一、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认为原冻结措施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执行行为不当错误。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是挂靠关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有权获得工程款项,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无权获得该工徎款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工程款的获得者是实际施工人,而非被挂靠公司。2、***挂靠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以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原裁定称冻结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方的工程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错误。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管理协议》可知他们之间是挂靠关系,***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借用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以***市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存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且承做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本案冻结的款项就是***的工程款,不需要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进行结算。二、工程款未结算并不能排除冻结的执行措施。冻结只是控制性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并不影响任何人的实际利益和权益。三、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既然合同无效,原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错误。四、建设工程领域的资质挂靠是我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且严厉打击的不法行为,被挂靠单位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隆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康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增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