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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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民终1669号
本院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对上诉人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菱物流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车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9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鄂09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6行至17行”因国通车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菱物流公司仅交付2370根镀铬车把的事实”补正为”因双菱物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国通车业公司仅交付2370根镀铬车把的事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