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16号
原告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四党口西村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久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寿岭,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超,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航天双菱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15元,减半收取3108元,由原告天津市国通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军勇
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
人民陪审员 龚平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