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典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孔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刘某;新密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8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老刘庄行政村麻洼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阴岗村委孔庄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八姓营行政村八姓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典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00MA9F3EA80W,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北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密市乾坤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NEM1D,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荥密路中段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典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乾坤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0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