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木制品厂、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4278号 原告:****木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Q3E2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理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巷一期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192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薛李自然***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0526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木制品厂与被告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因原告****木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