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4278号
原告:****木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Q3E2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理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巷一期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192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薛李自然***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0526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木制品厂与被告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因原告****木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