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237号
申请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1922B(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裕安一路3016号尚都1栋二层2A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W5M2P。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