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7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16#。
法定代表人:凌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城区民安区丰利北路东侧。
负责人:巩建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安县润票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纪福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安县票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巩建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李松。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裕安一路3016号尚都1栋二层2A25。
法定代表人:陈鑫鑫。
上诉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文安县润票家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票众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6民初458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院的通知精神,本案应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6民初45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对汇票债务人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系法定权利,且本案当事人中并未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