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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6962号 原告: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7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北环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豪森公司)与被告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玉田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维豪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玉田县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维豪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玉田县规划局支付我公司设计费6000000元;2.依法判令玉田县规划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我公司与玉田县规划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000元。我公司为玉田县规划局提供河北省玉田县中央商务区策划及城市设计咨询服务,该项目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区北部,西起燕山路,东止旭升路,濒临北外环路。我公司早已经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玉田县规划局应支付我公司设计费6000000元,我公司已多次向其催讨设计费,玉田县规划局始终未支付。2018年3月27日,我公司将上述情况通过网上信访投诉至唐山市玉田县信访局,后该局于3月29日受理并将该信访问题转送至玉田县规划局。在信访处理意见中,玉田县规划局表示我公司所反映情况属实,玉田县规划局的主要领导已经和我公司多次协商洽谈,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但时至今日,玉田县规划局并未向我公司支付设计费,双方也未达成解决方案。玉田县规划局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玉田县规划局辩称,第一,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我县实际情况中设计金额20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招投标。第二,即便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没有生效,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但是由于双方原因,我方没有向多维豪森公司支付定金,没有满足生效条件。第三,多维豪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我方,我方也没有收到相应设计成果,即便多维豪森公司自称交付了设计成果,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成果经过我方验收合格。第四,合同签订于2014年5月4日,按照多维豪森公司的说法,多维豪森公司最迟于2015年交付设计成果,其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第五,涉案合同应当属于行政协议,多维豪森公司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名称为玉田县规划局,多维豪森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世纪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14年5月4日,玉田县规划局(委托人)与多维豪森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玉田县规划局委托多维豪森公司承担河北省玉田县中央区商务区策划及城市设计工作,工程名称为河北省玉田县中央商务区策划及城市设计;工程概况为项目位于玉田县区北部,西起燕山路,东止旭升路,濒临北外环路;工程规模为项目占地约33平方公里,约合3300公顷;设计依据:设计规范及甲方提供有关资料;设计费为6000000元;设计人的工作内容:由设计人承担河北省玉田县中央商务区的红线范围内策划及城市设计;设计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文件:设计成果包括策划案成果(资源区位分析及产品定位等)、城市设计成果(城市设计研究报告、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导则等);设计人应于合同签订且有关资料提清后20个工作日,提交策划成果4份,于合同签订且有关资料提清后60个工作日提交城市设计成果4份;本合同总设计费约为6000000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为30%定金,金额180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40%,金额为2400000元,于提交成果初稿后3个日内,第三次付费30%,金额为1800000元,提交最终成果后3个日内;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合同签订后,多维豪森公司主张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并向玉田县规划局移交了设计成果,但玉田县规划局未支付设计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多维豪森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委托工作人员***在唐山市信访局官网上提交了涉案合同的信访申请,投诉内容为:“玉田县规划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北京世纪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人’)协商一致,由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玉田县中央商务区策划及城市设计工作。与2014年5月签订相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内容已经全部完成,设计成果已经确认。但至今没能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款项,由于政府换届,新政府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按照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在此希望政府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付给设计人设计费用。”唐山市玉田信访局于2018年3月27日批转给唐山市玉田县规划局,唐山市玉田县规划局于2018年3月29日回复处理意见:“经调查,信访人反映属实,信访人已和我局主要领导进行了多次面对面协商洽谈,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或规划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玉田县规划局对该信访过程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回复的内容仅是对双方于2014年5月4日签订合同的事实认可,不代表玉田县规划局认可合同效力及承诺给付6000000元的款项。 庭审中,玉田县规划局主张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经过招投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多维豪森公司认可未经过招投标,但主张签订合同之前,玉田县规划局称由玉田县规划局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补办程序。多维豪森公司主张,如果合同无效,其要求玉田县规划局赔偿其损失,金额比照合同价款仍为6000000元。 玉田县规划局称多维豪森公司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多维豪森公司称其于2014年12月份完成工作后,多次以电话、上门的方式向玉田县规划局主张权利,但无法提交证据。多维豪森公司主张玉田县规划局的信访答复构成了对时效的确认,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多维豪森公司提交电子版设计成果一份,并主张其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2月12日、18日、19日分别完成设计工作并向玉田县规划局交付设计成果,但是玉田县规划局不给签收。玉田县规划局不认可收到了多维豪森公司的设计成果。多维豪森公司提交其于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与玉田县规划局工作人员***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在履行合同,电子邮件涉及玉田收费站、总部基地、中央商务区、伯雍大街、学校等设计成果,且多维豪森公司根据其要求进行了修改并交付。玉田县规划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多维豪森公司与***之间是就玉田县的规划进行交流,规划内容是公开的,如果有其他公司向玉田县规划局咨询,玉田县规划局也会进行解答。上述电子邮件显示,多维豪森公司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玉田县规划局***发送涉及玉田县收费站、总部基地、玉田旭升北路、玉田中央商务区、学校、伯雍大街等部位的相关图纸、文件,***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多维豪森公司发送两个附件,于2014年7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玉田中央商务区中间资料、国道102线变更(1)、北环路平面图、玉田旭升北路2014.7.15平面四个附件,于2014年7月29日回复电子邮件称“你们的图纸总包含教育版软件的信息,想办法去掉不行?或转存一下啊,我这打开文件总出问题”,于2015年4月14日回复电子邮件称“参考一下这个用地红线”,并发送一个附件。多维豪森公司另提交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其员工与***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证明多维豪森公司向玉田县规划局交付了涉案项目的设计成果。玉田县规划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多维豪森公司与***之间是就玉田县的规划进行交流,规划内容是公开的,如果有其他公司向玉田县规划局咨询,玉田县规划局也会进行解答。上述邮件显示,多维豪森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发送了玉田城市设计概念过程版,于2014年6月6日向***发送玉田五星级酒店及商业综合体&中央商务区附件,于2014年6月4日向***发送CBD指标及酒店地块两个附件,于2014年6月3日向***发送酒店地块初步概念设计附件。 多维豪森公司另提交其公司员工与电子邮箱地址为ytxwzhk0926@163.com的邮件往来,称该电子邮箱使用人系玉田县委某工作人员,证明玉田县委该名工作人员于2014年6月20日向多维豪森公司发送省委书记***莅临玉田调研的记录,要求多维豪森公司按照省委指示开展城市规划,2015年3月2日,多维豪森公司按照要求再次向该工作人员发送涉案项目城市六馆的设计成果。多维豪森公司另提交其公司员工与玉田交通建设开发公司沟通的电子邮件往来,称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多维豪森公司与玉田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就涉案项目中玉田收费站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沟通的邮件往来,该收费站为涉案项目部分内容,只有先有规划设计才能后续进行施工,由此可知多维豪森公司已交付了涉案项目的设计成果。多维豪森公司提交其公司与玉田招商局沟通的邮件往来,证明2014年8月14日多维豪森公司按照玉田县规划局的指示把涉案项目中央商务区的招商文本册发送给玉田招商局,由此可知多维豪森公司已经交付了涉案项目的设计成果。玉田县规划局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无法核实真实性。 另查,多维豪森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案中多维豪森公司与玉田县规划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系河北省玉田县中央商务区策划及城市设计,该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设计工程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现多维豪森公司与玉田县规划局均认可双方签订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多维豪森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多维豪森公司称其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的方式与玉田县规划局主张权利,虽然其未提交证据,但其通过信访方式向玉田县规划局反映情况,玉田县规划局回复称双方已多次进行面对面协商洽谈,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该回复印证了多维豪森公司的陈述,并且能体现该问题尚在洽商中,故多维豪森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于玉田县规划局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多维豪森公司的设计成果是否完成并交付,多维豪森公司虽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向玉田县规划局交付了设计成果,但玉田县规划局对多维豪森公司的信访答复明确为“经调查,信访人反映属实,信访人已和我局主要领导进行了多次面对面协商洽谈,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回复从文意上理解,是对多维豪森公司反映情况的认可,而多维豪森公司反映的情况包括“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已经全部完成”、“设计成果已经确认”、“多维豪森公司至今没能收到合同款项”、“玉田县规划局以领导换届为由违约、毁约”等几个要点,该回复构成对多维豪森公司主张的设计成果已经完成并交付的佐证。玉田县规划局关于其回复仅是对双方签订合同事实的认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玉田县规划局在签订合同时未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其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设计费支付进度的约定,玉田县规划局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多维豪森公司支付30%的合同价款作为定金,并分三次向多维豪森公司支付完毕设计费,但多维豪森公司在未收到玉田县规划局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并继续开展设计工作,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多维豪森公司的损失,其损失应当系其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劳务,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多维豪森公司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劳务已经物化于设计成果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其损失金额。庭审中,多维豪森公司自称其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成本约为5000000元,该价款低于合同约定的设计费金额,故本院参照该金额确定多维豪森公司的损失,并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玉田县规划局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损失3000000元; 二、驳回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900元(已交纳),由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26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杜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