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维智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7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内0121执363号一案过程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进行冻结,同时未发现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