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维智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7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内陇村国道西商铺第32-3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维智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多维智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付款57 742元及违约金30 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多维智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多维智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7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2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7月12日止。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7月13日止。
4.本院已于2022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29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千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