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44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