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7575号
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与定远路交口汪塘花园3幢504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宕石洪盾街3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2元,减半收取计5791元,由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