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15748号
原告:兰某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裁定理由:原告兰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兰某某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吴某某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兰某某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