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234号
原告:***,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1栋。
负责人:欧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绡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