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22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1栋。
负责人:欧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绡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