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7民初145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之妻。
被告:***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两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新城市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百草路**/div>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负责人:欧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双林北支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进公司)、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能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高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四川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广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进公司、合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高新分公司、移动四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联通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电信成都分公司、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联通公司、四川广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车位后墙面违规开孔穿的线移走,并将**封闭重做防水恢复原状;2、被告赔偿一把新的地锁;3、被告出具书面额道歉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福梓路**合能四季城**负****车位所有权人。该车位系2015年所购现车位。2018年车位后墙面新开孔若干个(因跨墙穿线找不准位置,故开了多个孔),2018年6月至今,每年暴雨季节车位漏水严重漏水时车位积水深度达到7-8厘米。经***多次找合能公司,要求彻底处理漏水。合能公司等过了雨季就回复漏水已处理好,但是,到了次年暴雨时节车位继续漏水。向合能公司询问漏水的原因,其告知:漏水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电四家运营商在墙面开孔穿线导致漏水。2020年8月4日,车位再次漏水,合能公司表示:漏水需要四大运营商来处理,自己作为物业只是中间协调。***通过工信部和市长热线找到运营商,经过多次沟通,运营***将线移走。中国移动承诺2020年9月17日完成移线,将墙面恢复原样;中国电信承诺2020年9月20日完成移线;中国联通承诺2020年9月18日完成移线;广电承诺其他三家运营商进场移线,广电即刻移线。2020年9月14日,运营商告知:合能公司的***经理不同意移线,仅维修。通过电话***经理,回复为:物业不同意移线,这个开孔是开发商预留孔,中国联通和广电也不同意移线。在沟通无果后,***向合能公司进行投诉,再次回复:项目会安排人与原告沟通此事。但此事从此无下文。此后,运营商和物业互相推诿,无人处理此事。现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诉请。
瑞进公司、合能公司辩称,两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主体,不对***主张的损失承担一切责任。第一,***反映车位漏水问题,合能公司已组织四大运营商先后进行多次商议,并形成最终解决方案。2020年8月14日,移动四川分公司、电信成都分公司已经现场核实漏水原因,并与合能公司沟通,形成初步整改方案。8月18日,广电、电信、联通、移动四家运营商与物业同业主商量,积极解决问题,但客户一直不愿意沟通,无法处理问题。2020年8月23日,合能公司组织客服部、工程部、广电、电信、联通、移动以及原告***就509号车位漏水问题开展商讨,达成统一意见,“对原先开孔穿线位置进行封堵(另找管井穿线至小区),原有井道开孔位置进行彻底封堵,保证不漏水,如漏水由四家通讯公司进行处理、恢复”。经核实,该小区交房时开发商已预留弱电管道,原告所要求封堵管道,另寻管道进入小区无法实现,后决定以小区外弱电井至停车位上方一段进小区弱电管道另堵,防止漏水。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合能公司再次组织电信公司、广电、移动、第三方单位就如何封堵进行商讨,形成统一解决方案,其费用由电信和移动公司承担。第二,瑞进公司在四季城一期2号楼地下车库已经预留好弱电管道,无法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封堵原有管道,根据《四川省房屋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季城一期2号楼的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电气工程等所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无其他质量问题,不应对被答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合能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就发生的损失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实施处理,瑞进公司、合能公司并不是侵权主体,不存在所述的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移动高新分公司、移动四川公司辩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该由***就本案符合侵权责任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移动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合能公司陈述的案涉弱电管道由开发商预留,移动通过与物业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并根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该管道,为小区业主提供电信服务;没有擅自开孔,根据开发商预留及物业公司制定使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另根据合能公司陈述,事实案涉车位上方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即目前不存在侵犯其权益的事实情况;***并没举证证明地锁造成损失,且该损失与墙面漏水有关;本案中***主张的第一、二项诉请属于财产侵权,第三项属于人身侵权,本案不存在财产、人身侵权,且该诉请的请求权基础不一致,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其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该驳回。
联通成都分公司辩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需审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因果关系,联通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车位漏水是否因打孔行为造成,***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也没有进行任何打孔行为,与侵权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合能公司材料证实,我公司没侵权行为,但仍然积极进行协商,现经合能公司核实,车位已经不存在漏水情况,没有损害的结果,故请驳回公司诉请,或驳回起诉。
电信成都分公司、电信公司辩称,本案是侵权,***诉称案涉**并非公司施工造成,该**是小区建筑设计预留的通道。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对该**的产生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电信公司根据电信条例规定为小区提供电信通讯服务,是作为电信经营者法定职责,因此在该小区铺设电信线路无过错;另,案涉**并不属于***建筑专有部分,诉讼主张合理性应该以共有业主全体利益为基础;根据合能公司得知案涉车位漏水问题已经解决且地锁没有受损,综上,请驳回对电信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的三性予以确认,对录音、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两组证据仅能证实车位处存在漏水的情况,不能证实漏水与穿线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合能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表,地下一层C区弱电干线平面图、竣,地下****弱电干线平面图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瑞进公司、合能公司、移动四川公司、移动四川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电信公司、电信成都分公司在庭审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瑞进公司系郫都区犀浦镇福梓路221号合能.四季城一期的开发商。合能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系地下室-1层509号车位的所有人。移动高新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电信成都分公司、四川广电公司均为案涉小区运营商,因运营需要,均从-1层509号车位后墙面上方走线。2018年夏季,该处车位出现漏雨积水情况,***分别找到物业、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协商。2020年8月23日,物业公司,各方进行会谈,形成会议结果,对原先开孔穿线位置进行封堵(另找管线穿线至小区),原有井道位置进行彻底封堵,保证不漏水,如有漏水由四家通讯单位进行处理、恢复。形成《合能四季城一期业主停车位漏水处理记录》,确认解决方案。2020年9月14日,几方再次会谈,确认整改方案,进行堵漏、封堵。
另查明,根据地下一层C区弱电干线平面图证实四运营商布线处确为开发商预留**,同时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证实案涉小区已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存在违规开孔穿线的行为,其要求将线移走、封闭开孔、重做防水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而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车位地锁被损坏的证据,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被告出具书面道歉信,赔礼道歉虽然也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但并非所有的侵权均可以主张赔礼道歉责任,本案***主张的是财产型侵权,其不适用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以支持。
综上,***对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