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85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和平村。 负责人:黄晨,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1栋。 负责人:欧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