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85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和平村。
负责人:黄晨,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1栋。
负责人:欧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