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4民初1653号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山市××区。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