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1124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62356919G。
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甘1124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8500元,并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主动履行了30000元,现***拖欠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9672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因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甘11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