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永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5执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京东区宏济街755号金华万达广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G0R3。(以下简称**电力)
法定代表人范燕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根源,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杨定根,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方胜,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住浙江省磐安县,特别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商贸城-商墅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20968G。(以下简称义乌国际)
法定代表人杨蜀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商贸城-商墅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以下简称茂华置业)
负责人杨蜀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云05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7824255.00元,及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履行的欠款本金按月利率1%计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23354.00元。到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不动产进行查封。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先后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隆国用(2012)第0002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权证为隆阳区字第××号、00××56号、00××86号、00××87号、00××81号、00××82号、00××83号、00××29号八宗房产;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隆国用(2012)第0002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931.16平方米);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锦绣兰城”项目中尚未销售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国际名品街”-1-1073号房产。而上述查封的标的物涉及抵押权和多重查封。2018年10月29日,本院直接提取了另案封闭式监管账户中应分配给本案被执行人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房收入3500000.00元人民币,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全额兑付。
2018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商谈和解事宜,需要谈判时间,申请暂时撤销执行申请,但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由于与被执行人正在商谈和解事宜,申请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赋予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失败后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云05执94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谈失败,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段明树
审判员 张晓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