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永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万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8205号之一
原告: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宏济街755号金华万达广场4幢1615、1616、1617室。
法定代表人:范燕娟。
委托代理人:陈丝,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万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广电路181号第2楼。
法定代表人:吕鹏。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万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35元,由原告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露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