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5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浙江永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G0R33。
法定代表人:范燕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根源,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胜,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申请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20968G。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云05民初49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的浙江永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民事裁定第二项即对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景秀兰城”4号地块的10栋楼房保全一案,执行中,2018年7月9日,申请人浙江永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权利在在执案件的其它财产查封或以其它形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永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保全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段明树
审判员 张晓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