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2)辽080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和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沈阳和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