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艾普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7540号 原告深圳艾普斯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