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帆集团有限公司

和帆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艾普斯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7540号之二 申请人:和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6号甲A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艾普斯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11栋西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和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艾普斯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6583.4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艾普斯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6583.4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帆集团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