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0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稳林,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211982********,住湖南省安乡县杜家铺村**。
委托代理人:娄治斌,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00MA4PFA9977,住所地,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岳麓欧城****>
法定代表人:孙亮。
被申请人:***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003957187379,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雨平。
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MA4Q7X2T6A,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01
法定代表人:杨武成。
被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11MA4L13Y70C,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
法定代表人:邹金存。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稳林与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1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8044.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5********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稳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5********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260元,由解除保全陈稳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