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
法定代表人:邹金存,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岳麓欧城****
法定代表人:孙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创新创业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雨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01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武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稳林,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上诉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江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稳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李维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宁
书记员肖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