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530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
法定代表人邹金存,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岳麓欧城**302:MA4PFA99-7。
法定代表人孙亮。
被申请人洪江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创新创业园39571873-7。
法定代表人李雨平。
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01MA4Q7X2T-6。
法定代表人杨武成。
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530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迎宾路支行设立的账号为4305********-1、在兴业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681********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江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迎宾路支行设立的账号为4305********-1已经达到司法冻结的总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兴业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681********的冻结措施。
经核实,本案确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迎宾路支行设立的账号为4305********-1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已保全完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681********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