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5306号
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8-9011房。
法定代表人邹金存,总经理。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岳麓欧城36栋302,组织机构代码:MA4PFA9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区创新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9571873-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号01栋201,组织机构代码:MA4Q7X2T-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德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20000485202000003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星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宇航工业设备及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大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