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91民初1975号
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为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为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1298772.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9月19日为207803.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变更为以所欠货款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主销售协议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半导体功率器件和电路等,双方另就产品价格、产品交付、付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2019年1月,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625725.78元,并约定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10日~30日支付货款至少壹拾万元,但被告并未按《承诺函》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9年7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9877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被告于2017年1月份就开始与原告建立合作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进货后将货物再销售给第三方,从中获取差价,后由于被告的客户拖欠货款,导致被告经营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原告私下联系被告客户,并通过其他代理商供货给被告客户,导致被告损失严重,库存积压,被告知晓该情况后,要求将此前销售给被告的产品归还给原告,并在所欠货款中予以抵销,原告仅同意撤回部分产品,因此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也有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予以考量。2、被告并未收到证据目录所列的证据三的材料,由于签订《承诺函》后,被告退回部分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并未做最终的对账,所以被告不认可尚欠原告1298772.6元。3、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主销售协议合同、承诺函、客户明细账、退货协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0101001的主销售协议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半导体功率器件及电路。每笔订单在获得协议双方确认之时即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独立合约。订货、变更及取消条款中约定,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获得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的书面接纳,否则订单的变更概属无效。卖方须向买方开具符合法规的发票。对于买方延期付款,须按每日5‰比例额外支付滞纳金给卖方,本协议自2017年1月1日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
2019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函》,载明“我司目前欠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625725.78元,1-30天金额890元,31-60天金额34475元,61-90天金额78168元,91-120天金额69589元,121-365天金额1442603.48元。我***:1、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10日~30日支付货款至少壹拾万元整,待我司经营状况良好后适当多付。2、为了不影响现有客户交付,我司现款提货,即款到发货。3、欠款部分还清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如到期无法还清,我司将抵债东莞房屋一套,具体见双方所签的抵债协议。”
另查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原告继续向被告发货,开具了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5300元、35822.47元、8401.65元、39362.9元、25460.2元,并提供了相应数量的出库单,以上金额合计124347.22元。
再查明,2019年4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退货协议一份,载明由于乙方销售的产品,甲方不能使用,经双方协商,现作退货处理,价税合计139767元。
还查明,被告出具承诺书后累计付款311533.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销售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主张退货能否成立;2、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3、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主张退货能否成立。双方的合同中并无退货的约定,仅在订货、变更及取消条款中约定“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获得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的书面接纳,否则订单的变更概属无效”,即双方可通过事后的书面协议对原合同的履行行为进行变更。本案中,双方针对退货已经签订了协议,原告亦同意在双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但对除此之外的退货,因双方并未形成协议,故对被告主张退货协议之外的退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原、被告于2019年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25725.78元。虽然承诺函落款处并未注明具体日期,但***函中约定的付款起始日期来看,双方系结算2019年1月之前的交易,而此后原告自2019年2月继续向被告供货,故货款金额应当累计计算。被告尚欠货款的金额为1298772.6元(1625725.78元+124347.22元-139767元-311533.4元)。
关于争议点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合同约定“对于买方延期付款,须按每日5‰比例额外支付滞纳金给卖方”,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为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货款1298772.6元及相应利息(以12987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被告深圳市为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