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91民初1581号之一
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为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为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