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知民初726号之一
原告:唐秀瑞亿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中路12号院5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秀瑞亿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唐秀瑞亿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秀瑞亿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秀瑞亿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秀瑞亿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