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灵丘县元通振华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4民初601号 原告: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灵丘县元通振华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丘县元通振华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灵丘县振华铁矿有限公司新建35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对工期、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及质量保修与违约责任承担作了约定。工程竣工前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现仍欠剩余工程款4185000元未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8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449085元。 被告灵丘县元通振华铁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1、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乙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协议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据此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来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灵丘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灵丘县元通振华铁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灵丘县元通振华铁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