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3号楼39层3901内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158074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信周启邦(西咸)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5K3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凯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侨城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陕0116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天台路支行6105××××0000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纺织城支行3700××××4951账户内共计1209716.42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天台路支行6105××××0000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纺织城支行3700××××4951账户内共计1209716.42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