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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温州浙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373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洛表镇先锋村5组21号。 被告:温州浙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2幢商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L2M2H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浙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