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75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双河路2排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56XXXX。
法定代表***,职务不详。
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561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八百四十四万八千九百三十一元一毛九分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三万六千一百一十二元八角八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5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对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欠8485044.07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