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068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6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河南省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三号公馆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品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