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1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素明,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兴业大道与东平路交叉口东200米云创谷科技产业园C2栋,统一社会代码:91411700MA3XAEQB0R。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丽娟,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诚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