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84519

申请执行人: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B1-81111室。

法定代表人;曹雅迪,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16号院1号楼3137室。

法定代表人:章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 玲
代 理 审 判 员   张瀚文

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