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南金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4民初49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付款责任已由案外人代为履行为由,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