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1133号
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工业园龙港路33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街132号1栋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的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